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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2

通航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

第七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,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(一)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,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;(二)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。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,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,具有一定的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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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2

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

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A章 总 则142.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,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和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,制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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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2

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

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,维护国家安全,根据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做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工作。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;总参谋部和军区、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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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31-28508595